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28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七日 新乡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投资、政府给予优惠或政府特许经营的生产、经营、服务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如厨房厨工、餐厅(机关)服务员、司机、门卫等后勤保障、保洁绿化以及从事水、电、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维护岗位。 (二)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 (三)政府投资的促进(再)就业基地、有关部门及行业投资兴建的再就业市场等摊位、商铺及基地的管理服务性岗位。 (四)政府投资占投资总额70%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可提供就业岗位项目的辅助性岗位,如机关事业单位基建项目、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辅助性岗位。 (五)政府资助的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老养老、社区卫生、保健、体育、文化、治安、绿化保洁等社区服务岗位。 (六)政府投资兴建或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摊位。 (七)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共服务项目,如书报亭、电话亭、福利体育彩票销售点、飞机车船票销售点等岗位。 第三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再就业优惠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以下称安置对象),均可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一)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市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及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市属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三)夫妻均为下岗失业人员的一方; (四)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五)现役军人配偶、县级及县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复转军人; (六)其它符合条件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新乡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