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岳政办发[2006]23号
【发布日期】 2006-09-07
【实施日期】 2006-09-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调控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对宾馆、旅社、招待所等经营单位按住宿营业收入征收3%,对餐饮业(限星级以上宾馆餐饮部,营业面积300m2以上的饭店、酒楼)按营业收入征收1%,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二)国家管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项目,按照管价权限,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生产、经营者获得的利润,按一定比例转入价格调节基金。具体转入比例由财政、物价部门研究确定。市管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政策性上调时,向受益单位按当年调价增值额征收5%。
  (三)对事业性收费按照收费金额征收3%,对市管价的服务性收费(含各种广告收费)按照收费金额征收2%,但其中幼儿园和各类学校学历教育收费、车辆通行费、过渡费等事业性收费免征(免征范围不包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