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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推进我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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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企业家协会  江西省总工会  江西省企业联合会  
【发文字号】 赣劳社劳[2006]13号
【发布日期】 2006-09-07
【实施日期】 2006-09-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推进我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赣劳社劳[2006]13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省直中央单位,省产业(局、系统)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
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以及《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增强集体合同的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加大维权力度,促进女职工维权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现就推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协议。对于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是党和国家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保障女职工在劳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女职工的一种特殊保护。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在全省大力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运用集体合同制度,有针对性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载体。
  推进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具体措施,是提升女职工组织维权能力的需要,也是广大女职工的迫切要求。该项工作的推动,有利于提升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必将对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高女职工积极性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签订履行程序
  1、主要内容。(1)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包括男女同工同酬,保险福利待遇均等,反对就业性别歧视。(2)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四期保护”,妇女病的普查普治。(3)女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包括对女职工进行职业教育、技术培训,为女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和开展特色活动提供条件等。
  2、 签订履行程序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起草。工会或工会女职工组织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围绕女职工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效益的实际,起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并通过座谈会形式征求企业内部各方代表的意见,重点听取女职工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2)协商。以工会主席为首席代表的女职工权益保护协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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