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宝山区、浦东新区、南汇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县财政局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发[2006]4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发(200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保证会计信息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针对现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中出现的新情况,我部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财发[2001]55号)作了补充规定。现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财政部文件时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一、“间接费用”的核算内容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