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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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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06〕40号
【发布日期】 2006-09-08
【实施日期】 2006-09-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沪府发〔2006〕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血吸虫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传染病。本市历来重视血吸虫病的防治,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至2005年底,本市已连续31年无内源性急性血吸虫病感染,连续27年无新病人、无新病畜,持续20年巩固消灭血吸虫病的成果。为落实全国血吸虫病防治会议精神和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继续巩固防治血吸虫病的成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  一、统一思想认识,落实《条例》规定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要根据《上海市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2004年—2015年)》,把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建设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健康城市以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紧密结合,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二)认真贯彻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各区县、各部门要带头遵守执行《条例》,切实做好防治规划制定、统筹安排项目、落实防治措施等工作。要按照《条例》规定,开展有针对性的督促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追究责任。
  二、坚持综合治理,突出工作重点
  (三)坚持开展消除本市残存钉螺工作。认真开展春秋两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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