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教委基〔2006〕68号
【发布日期】 2006-09-08
【实施日期】 2006-09-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基〔2006〕68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适应本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规范本市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办学和设施设备、玩教具的配备与使用行为,现决定颁发《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请按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我委基础教育处联系(联系人:叶雁虹,电话:23116705,Email:yeyh@shec.edu.cn)。

  附件:1.《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

    2.《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的使用说明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六年九月八日

附件1:

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

目  录

  1.总则

  2.装备的安全要求

  3.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

  4.2-6岁儿童玩教具的配备要求

  5.0-2岁儿童玩教具的配备要求

前  言

  为适应本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规范本市学前教育机构设施设备和玩教具的配备行为,依据国家《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上海市学前教育课程指南(试行)》、《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包括总则、装备安全要求、设施设备配备要求、玩教具配备要求四部分内容。

  为正确理解《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本规范附录了《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的使用说明,对“规范”作进一步释义。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998年颁发的《上海市幼儿园装备标准》(试行)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废止。

  1、总 则

  1.1.1 本规范是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的通用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1.1.2 本规范规定的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的设施设备和玩教具,包括采购的和因活动需要而自制的产品和材料。

  1.1.3 学前教育机构设施设备的装备,是实践保教任务、实现育人目标的物质技术保证,应基于儿童个体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充分体现儿童主动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使学前教育机构的装备以满足保教人员工作需要转变为满足儿童主动活动的使用需要和保教工作需要,并克服装备中存在的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1.1.4 学前教育机构提供的设施设备,应兼顾特殊儿童的特殊需要。

  1.1.5 学前教育机构的装备除执行本规范外,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1.1.6 学前教育机构的厨房、保健室的配置应依照相关部门制订的要求实施。

  2、装备的安全要求

  2.1.1 学前教育机构应以婴幼儿的安全为工作之本。为保护儿童的生命安全,校园应安装安保设施,按消防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

  2.1.2 利用过道设置活动项目的,应优先考虑消防通道的特殊安全需要,为过道留有足够的净宽度。

  2.1.3 学前教育机构的装备必须考虑儿童不同年龄的行为、反应水平和能力水平。各年龄段配备的玩具应与玩具产品说明书所示的年龄范围相符。对特殊儿童所需要的不符合年龄范围的玩具,应在成人直接监护下使用。

  2.1.4 学前教育机构中自制的玩教具必须在设计、制作和材料等方面避免儿童在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合理滥用下可能造成的伤害。当安全要求与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首先考虑安全要求。

  2.1.5 学前教育机构中自制的玩具和使用生活中物品作为玩具时:

  a)不得使用有毒和易燃的废旧物品。

  b)不得使用泡沫塑料包装材料作为玩具。

  c)供3岁以下的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允许存在可拆卸的小零件。

  d)供3-6岁儿童使用的玩具上如果存在小零件,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2.1.6 学前教育机构中不提倡使用粮食作为玩具。

  2.1.7 设施设备应注意保护儿童的视力、听觉、嗅觉等感觉器官和神经系统的健康。

  2.1.8 装备中涉及到国家强制性安全认证的产品,应有相应的安全认证标志。

  学前教育机构的装修及设施设备的添置与更新,应符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的

  2.1.9 有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对室内空气有较大影响的,应由相关专业部门进行空气质量检测。

  2.1.10 户外活动场地上的中大型运动器具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1.11 学前教育机构设施设备具有开合功能的(如房门、橱柜等),应在幼儿能接触到的开合处安装防止幼儿夹伤的保护装置。环境布置与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婴幼儿使用的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

  2.1.12 学前教育机构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带保护门的安全型插座。幼儿活动区域的电扇应安装在幼儿触摸不到的高度。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品。

  3、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

  3.1 户外活动场地

  3.1.1 学前教育机构户外活动场地的设置应具有多种功能,其中以运动和游戏配置为主。

  a) 学前教育机构提供的场地地面,其质地应多样化,软硬场地应兼而有之。

  b) 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能满足儿童每天使用的需要。

  c) 场地布局应确保一块宽敞场地的设置,以优先满足集体活动的需要。

  d) 应根据儿童动作发展的要求,设置单一功能或组合功能的固定的中大型运动器械。运动器械可分散或集中设置。

  3.1.2 户外自然游戏区应开辟玩沙玩水区,场地有限的可配备移动式玩沙、玩水设施,以确保儿童玩沙、玩水活动的开展。

  a) 沙池位置尽可能选择在向阳背风处,有利于幼儿玩沙时进行日光浴,并对沙土起消毒作用。

  b) 沙池深为0.3-0.5m,其大小面积应与机构办学规模相协调。

  c) 沙池应使用细软天然黄沙,避免使用白沙及经工业加工的有色沙,禁用石英砂等工业用砂。沙池应确保良好的管理状态。

  d) 沙池应有良好的排水性能。

  e) 为增加儿童玩沙的兴趣,可在沙池中设置活动区,并应提供多种玩沙设备。

  f) 尽可能在沙池的附近设置玩水区。

  3.1.3 户外活动场地中还应设置种植、饲养区,提供水源及按1-2个小组同时使用的需要配置种植工具、饲养工具。

  3.1.4 户外活动场地中应设立储藏空间,且便于取放。

  3.1.5 可配备供多名婴幼儿乘坐的小推车,以满足2岁以下婴幼儿外出接触阳光、空气时的需要。

  3.2 活动室

  3.2.1 为适应儿童动静态活动的需要,减少不必要的干扰,活动室的地面、天花板和墙面应进行不同的处理。

  3.2.2 活动室应安装不少于四组的电源插座,有条件的应安装电脑网络接口。

  3.2.3 活动室应安装遮光窗帘,每班配备吊扇不少于2只。有条件的可配备空调。

  3.2.4 应根据儿童活动需要配置游戏、活动区角的设施和隔离物。配备丰富的玩教具供儿童开展活动。

  3.2.5 配备饮水设备,每班一只保暖桶,一只茶水柜,每生一只杯子。饮水桶应具备锁定装置。

  3.2.6 2-6岁儿童的活动室基本设备配置如下:

  a)按每生一席的数量配备儿童用椅,按每桌4-6人配备儿童用桌。儿童桌椅的尺寸、重量等规格应与儿童身高等肌体的发展相适应。

  b)在班级标准学额数的前提下,按每班6-8只的数量配备与儿童身高相适宜的开放式可移动玩具柜。

  c)每班配备钢琴或61键电子琴1件。

  d)每班配备书写板、钟、电视机、录音机、带耳机的收听设备等各1件。

  e)有条件的可配备电脑、实物投影仪(视频展台)、数码照相机等教育或教师观察记录设备。

  3.2.7 2岁以下儿童的活动室基本配置要求如下:

  a)活动室应加装栅栏门,其高度应高于婴幼儿的身高,栏间距应小于婴幼儿的头围。

  b)婴幼儿所能接触到的墙面应使用软质材料,高度以婴幼儿身高为准。同时,可以在墙面上安装与婴幼儿身高相符的宝宝镜。

  c)活动室配备供婴幼儿活动的地毯3-4块。

  d)活动室内应配备一定量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