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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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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昭政办发(2006)66号
【发布日期】 2006-09-08
【实施日期】 2006-09-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八日

 

昭通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昭通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村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乡镇政府对辖区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组织日常安全检查监督,负责监控举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及非法经营活动。

  第四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及燃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第五条 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职责。

  (一)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经营单位安全条件的审查以及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并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布点的审批,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组织调查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组织相关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二)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罚没及处置废旧烟花爆竹;配合安监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负责组织打击非法运输、邮寄烟花爆竹活动;组织查处非法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负责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的刑事案件。

  (三)工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秩序监管,依法颁发营业执照;对无证照或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四)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坚持质量标准,查处假冒伪劣产品。

  (五)供销社负责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日常的安全和业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人员、仓管员、押运员、驾驶员和售货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方准上岗。

 

第二章 经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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