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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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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安政〔2006〕47号
【发布日期】 2006-09-08
【实施日期】 2006-09-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是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的重要平台。长期以来,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在繁荣社会福利事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保障残疾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由于国家现行福利企业政策处于调整时期,部分政策已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福利企业发展。为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关于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的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快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
  社会福利企业是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大力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市建设豫北区域性中心强市、构建和谐安阳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领导和指导,促进社会福利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安阳市社会福利企业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福利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由副市长王晓然任组长、市政府副秘长王建邦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纠风办、市法制办、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明确一名副县(市、区)长主抓福利企业管理工作,并把本地福利生产工作纳入全年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工作要求和工作责任。要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由市民政局与各县(市、区)民政局签订福利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将福利企业管理工作层层分解,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并每两年以政府名义召开一次社会福利生产工作会议,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研究社会福利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要切实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根本目的。残疾职工在社会福利企业就业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凡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残疾职工,社会福利企业应按照“同工同酬、有所照顾”的原则,给予残疾职工合理的工资报酬,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参照当地企业工资的指导标准逐年调整。季节性生产类型的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保障非生产期间残疾职工基本生活费用,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社会福利企业应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残疾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同时要根据残疾职工的生理特点,提供适当的工作岗位,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残疾职工安全生产。残疾职工用工合同未到期的,企业不得随意辞退。未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残疾职工,社会福利企业应按照不低于本企业其他职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等金额,为其建立生活保障。要及时掌握企业的用工情况,积极推荐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不断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三、要坚持科技兴企,增强企业后续发展能力
  社会福利企业具有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重性”的特征,它既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又是残疾人事业的载体。要努力提高企业自身素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要把完善和创新经营机制,增强福利企业的生机与活力和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作为福利企业的着眼点和落脚点来抓。要改变福利企业粗加工多,初级产品多,技术含量低,劳动强度大、劳动保护差的现状,立足于弥补残疾职工生产技能较差带来的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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