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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服务行业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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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巢政〔2006〕55号
【发布日期】 2006-09-08
【实施日期】 2006-09-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服务行业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全市服务行业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努力营造优美城市环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服务行业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切实加大全市服务行业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力度。全市服务行业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饮食、娱乐、洗浴、修理、加工等服务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属地负责,条块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展工作。县、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市容、卫生、文化、房产、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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