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行政许可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中府〔2006〕102号
【发布日期】 2006-09-08
【实施日期】 2006-09-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行政许可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6〕10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行政许可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八日


中山市行政许可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的监控作用,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管理,提高行政许可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是指通过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预警纠错机制,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具有法定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活动进行实时预警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错误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监察活动。
  第三条 对行政许可实行预警纠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采取以下预警纠错方式:
  (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正常的,发出绿色提示信号;
  (二)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期限到期前发出灰色(闪灯)预警信号:办理事项规定期限为10天(含10天)内的,到期前1天发出预警;办理事项规定期限10天以上的,到期前2天发出预警;
  (三)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发出黄色或者红色纠错指示信号。情节轻微的,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错误的,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