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市规划局关于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监察局、市规划局《关于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八日 关于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惩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