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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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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字〔2006〕284号
【发布日期】 2006-09-08
【实施日期】 2006-09-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意见
内政字〔2006〕28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6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条例》的要求开展了大量的贯彻落实工作,但是,由于一些地区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经费投入不足,影响了疫苗接种等免疫工作。为进一步保证我区计划免疫工作的有效开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免疫规划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做好计划免疫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认真抓好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采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的办法解决免疫规划工作经费。自治区财政负责解决免疫规划第一类疫苗的购置、冷链设备更新补充和运转、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病例的补偿及部分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其余部分由各盟市、旗县(市、区)财政按1∶2匹配解决。各地区要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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