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洪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细则(试行) (洪政办发〔2006〕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泗洪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八日 泗洪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宿迁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06)12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实施对象和实施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