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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抵押贷款业务优化企业融资环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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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荆政办发〔2006〕45号
【发布日期】 2006-09-08
【实施日期】 2006-09-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抵押贷款业务优化企业融资环境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银行经营风险,优化企业融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银行业开展抵押贷款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抵押贷款登记程序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贷款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将抵押物的价值评估作为抵押登记的前置条件。抵押物价值是否评估由银行与抵押人协商议定。银行与抵押人协商不评估的,抵押登记机关可依法直接予以登记。协商评估的,由银行或抵押人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登记机关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评估机构。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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