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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06〕182号
【发布日期】 2006-09-08
【实施日期】 2006-09-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6〕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05)24号)已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该办法精神,确保考核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现就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政府有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文件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的观念,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见附件1)的规定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努力做好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直接依据省办法实施,具体考核事项,按照《各县(市、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考核表》(见附件2)的要求执行,并根据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市政府对各部门的考核,暂按《绍兴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办法》(绍政办发(2005)125号)的要求执行。考核实行扣分制,基础分为100分,考核的最终结果作为行政机关有关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市监察局、人事局等部门实施。考核工作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采取群众评议、执法案卷抽查、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等方式进行。
二○○六年九月八日
 
  附件1:
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对市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政府直属单位和下一级政府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工作,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完善考核机制,加大考核力度,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强化行政层级监督。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承担行政责任。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落实《纲要》的办法和措施,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
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六条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情况。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情况。
  (三)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况。
  (四)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情况。
  (五)起草、制定法规议案、规章(草案)以及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六)建立行政监督制度,落实行政监督责任的情况。
  (七)承担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责任的情况。
  (八)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情况。
  (九)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制度、收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告知、听证以及评估评价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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