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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多功能拖拉机行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经贸机电[2006]530号
【发布日期】 2006-09-08
【实施日期】 2006-09-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多功能拖拉机行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农业(农机)局(总站)、质监局、交警支队: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福建省多功能拖拉机行业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二○○六年九月八日
 

福建省多功能拖拉机行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管理,规范产品的开发,制止非法生产和销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该行业发展的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多功能拖拉机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多功能拖拉机是指配套动力为气缸数量不大于3、排量不大于2.6L、功率不大于27kW的柴油机;外廓尺寸:长≤5m、宽≤1.85m、高≤2.2m;最高设计速度不大于40km/h;额定装载质量不大于1000kg;整机采用铰接式或整体式结构,具有运输和不少于两种农业作业功能,配上农业工作部件后可进行农业作业,不配农业工作部件时可在农村道路上从事货物运输的农业机械。其中农业作业功能包括犁耕、旋耕、排灌、碾米、脱粒、饲料粉碎、饲料混合等。多功能拖拉机按拖拉机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省经贸委”)负责对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行业管理,负责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一致性监督。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按照拖拉机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多功能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核发证、审验,并在工作中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督;负责在道路以外的乡(镇)、村道、田间和场院,对行驶和作业的多功能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员实行安全检查,纠正违法行为;多功能拖拉机在道路以外的乡(镇)、村道、田间和场院上发生事故,属于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属于重大、特大事故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协助公安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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