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转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和《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06]1号),经与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海关、北京市国税局共同研究商定,我市将开展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的检查工作,现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口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市商务局、财政部北京专员办、北京海关、市国税局(以下简称审核部门)组成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小组,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确认与核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并协调联络各审核部门,将审核后的本地区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汇总后报商务部;财政部北京专员办负责审核企业当年产品出口实际达标完成情况,以及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流程的监督、检查,北京海关主要负责审核进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