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八日 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