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6〕9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九日 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珠澳合作,促进两地经济发展,规范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下简称珠海园区)的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的批复》(国函(2003)123号)、《国务院关于完善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政策措施的批复》(国函(2005)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园区位于珠海拱北茂盛围,首期面积0.29平方公里。珠海园区以发展工业为主,兼顾物流、中转贸易、产品展销等。 第三条 珠海园区作为珠海保税区的延伸区,由海关监管,实行保税区政策,珠海园区与境内区外(内地)之间进出货物在税收方面享受出口加工区政策。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珠海园区管委会)是珠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协调、管理区内的各项行政和经济事务。珠海园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发布珠海园区行政事务方面的管理规定。 (二)制定珠海园区的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珠海园区的计划、国有资产、投资、对外经济贸易、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