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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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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发布日期】 2006-09-09
【实施日期】 2006-09-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6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昌平
二OO六年九月九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现决定对《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等6件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对《厦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2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停止执行。
  一、对下列厦门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1、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二条中“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修改为:“厦门市经济发展主管部门”。
  2、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厦门市酒类管理机构、区贸易主管部门委托的酒类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以下统称酒类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对酒类产品的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3、第十四条修改为:“从事酒类商品批发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批发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酒类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具有相关酒类商品本地经销权的书面证明以及经销酒类商品的备案酒样、商品标志样本;
  (三)批发国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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