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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违禁使用瘦肉精及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溯和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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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办发〔2006〕122号
【发布日期】 2006-09-09
【实施日期】 2006-09-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违禁使用瘦肉精及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溯和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违禁使用瘦肉精及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溯和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九日

 

嘉兴市违禁使用“瘦肉精”及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溯和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区“三放心”工程建设,加强市区“放心肉”安全管理,构筑以属地管理为主,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监督,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密闭管理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确保市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市本级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区违禁使用含“瘦肉精”(盐酸克仑特罗,以下同)饲料饲养生猪以及因食用含“瘦肉精”生猪产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追溯和监管。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追溯和监管,是指对以下生猪产品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一)在生猪饲养环节监督抽检发现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

  (二)在生猪屠宰或流通消费环节监督抽检发现生猪产品“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呈阳性的;

  (三)生猪产品造成人体“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中毒事故的。

  第四条 生猪产品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级:情节特别严重,造成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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