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1999年11月1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6年9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废土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处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土,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工程渣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活动所产生的数量较大的、经处理尚可使用的土方。 第四条 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筑废土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废土管理工作。 市政、规划、土地、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废土进行管理。 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废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废土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由建设单位和个人负责收集、清运和处置。 第六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 严禁随地倾倒建筑废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