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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景点等重点场所停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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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06〕139号
【发布日期】 2006-09-09
【实施日期】 2006-09-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景点等重点场所停车管理的通知
洛政〔2006〕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十一”旅游黄金周即将到来,为进一步加强对宾馆、酒店、旅游景点及大型商场、重点娱乐场所车辆停放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提高城市的品位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宾馆、酒店、旅游景点及大型商场、娱乐场所内机动车车辆停放和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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