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景点等重点场所停车管理的通知 洛政〔2006〕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十一”旅游黄金周即将到来,为进一步加强对宾馆、酒店、旅游景点及大型商场、重点娱乐场所车辆停放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提高城市的品位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宾馆、酒店、旅游景点及大型商场、娱乐场所内机动车车辆停放和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