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2005年5月1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公布,根据2006年9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为国家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防护城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街道办事处、镇和重要防护目标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工程、通信、警报的建设与维护以及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等经费,依法列入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其增长比例与人民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培训教育骨干。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