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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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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06〕35号
【发布日期】 2006-09-10
【实施日期】 2006-09-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重要意义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我省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为我省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坚强的经济支撑,但同时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环境也不断发生着变化,一些历史遗迹、遗物正在遭受自然或人为破坏,大量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濒临消失,文化遗产保护形势不容乐观。因此,有效抢救和保护我省的文化遗产资源,是当前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深刻认识保护文化遗产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进一步增强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我省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结合我省实际,遵循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自身规律,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利用、保护和传承的关系,坚持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我省的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利用,区域特色得到充分保留和展示,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得到全面繁荣和发展,使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三)总体目标: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在开展文化遗产普查的基础上,确定保护项目,通过科学认证和评审遴选,公布一批省级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命名一批传统文化之乡、传统文化传承人,抢救一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濒危项目;编制《陕西省文化遗产分布地图集》,基本建立陕西文化遗产资料库、网络服务平台和数据库。
  到201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多元投入机制;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建设的良性互动模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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