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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06〕58号
【发布日期】 2006-09-10
【实施日期】 2006-09-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6〕58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46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深入贯彻实施《条例》,加强全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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