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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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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丽政办发〔2006〕99号
【发布日期】 2006-09-10
【实施日期】 2006-09-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6〕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日

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为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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