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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政府重大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丰都府发〔2006〕55号
【发布日期】 2006-09-05
【实施日期】 2006-09-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政府重大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丰都县政府重大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五日
 

丰都县政府重大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推进科学决策,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以下简称政府重大决策),适用本办法。
  需经上级政府批准或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按程序报上级政府批准或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县级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重大决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县委、县人大的重要决议、决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向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以县政府名义出台的重要行政管理性、规范性文件;
  (三)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审议或县政协民主协商的有关事项;
  (四)需提请县委常委会或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年度或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六)年度财政预算决算的确定或调整,50万元以上项目资金的安排,影响财政收入的重大减免政策、政府性举债;
  (七)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1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八)政府500万元以上重大投资项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及基本建设100万元以上项目,以及国有产权评估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
  (九)土地、矿山、水等有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十)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旅游资源保护、历史文化名景保护等的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十一)重大突出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长期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十二)涉及全县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十三)县城总体规划,建制城镇分区规划,以及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域的确定或调整;
  (十四)县城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道、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
  (十五)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全县性长期限制措施;
  (十六)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十七)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定价和调价;
  (十八)涉及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福利措施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九)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调整及其工作人员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重大决策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由各单位根据管理权限,结合本单位的职能职责具体拟定,报单位党委(组)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议决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效率、合法、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政府领导通报。
  经政府全体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行政首长或其办公会议、行政首长委托的分管领导对重大行政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事后向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通报。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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