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6〕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天鹅洲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规模企业: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鄂劳社发(2006)36号)和《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06)6号)、《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荆政办发(2006)3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优惠证》发放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属《优惠证》发放对象: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