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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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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教委基〔2006〕69号
【发布日期】 2006-09-11
【实施日期】 2006-09-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基〔2006〕69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二期课程改革于2005年秋季在全市初中起始年级全面推广。为进一步深化本市中小学评价和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促进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66号)的有关要求,自2006学年起本市将实施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现将《上海市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辖有关教育单位和学校,并遵照执行。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的管理,并将实施中的问题和经验及时反馈我委基础教育处(联系人:金莉莉,联系电话:23116707)。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上海市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一、功能与性质
  上海市初中学生学业评价(以下简称“学业评价”)是本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上海市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试行稿)》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的要求,学业评价要客观、全面和准确反映初中学生在学业方面所达到的水平,体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业的基本要求。学业评价结果既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标准的重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依据。
  二、指导思想和改革原则
  1.学业评价应有利于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优质均衡地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有利于推进中小学课程改革,有利于全体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2.学业评价要发挥评价的导向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富有个性地发展。
  3.学业评价要注重学生学习表现、实践能力、学习能力及多方面潜能的发展。
  三、学业评价内容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普通课程方案(试行稿)》的要求,对初中学生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和探究型课程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价。
  (一)评价科目
  1.基础型课程的学业评价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社会、科学、生命科学、信息科技、劳动技术、音乐、美术、艺术、体育与健身等科目。
  2.拓展型课程和探究型课程的学业评价科目根据学生实际修习的科目设置。
  (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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