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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6〕60号
【发布日期】 2006-09-11
【实施日期】 2006-09-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6〕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办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62号)要求,制定我市《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重要性的认识。批示是领导同志作决策和部署工作的重要方式之一,涉及到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各个方面,对做好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办理落实好领导批示事项,既是各级、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也是建设目标决策、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办理好领导批示事项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批示精神,深刻领会领导意图,积极做好落实工作。市政府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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