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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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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6〕57号
【发布日期】 2006-09-11
【实施日期】 2006-09-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的实施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缓解困难群体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的指导意见》(皖卫医[2006]8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惠民医疗工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开展惠民医疗工程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心和爱护。实施惠民医疗工程本着困难群体直接受益,医疗机构能够承受,政府负担得起的原则,尽可能满足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体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促进困难群体医疗救助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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