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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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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06〕64号
【发布日期】 2006-09-11
【实施日期】 2006-09-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石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6〕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天鹅洲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规模企业: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和《石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6)4号)精神,为更好地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认定
  (一)企业认定。符合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商贸、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经审查合格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发放《湖北省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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