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计量认证获证单位、各计量认证评审员: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国认实函[2006]41号)要求,现就贯彻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详见上海质量技监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提出计量认证资质认定申请的检测机构,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评审。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上海市计量认证评审准则》同时废止。 2.已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单位,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版工作。 3.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测机构,申请计量认证资质认定的,只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有别于《实验室认可准则》的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对其进行评审。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资质认定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特殊条款对其进行评审。 4.本市计量认证评审员应经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执行现场评审任务。 上海质量技监网网址:www.shzj.gov.cn 联系人:宋健电话:54045914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6年9月11日 附: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为实验室资质行政许可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1.4 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5 对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只对本准则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定条款进行评审。 2.参考文件 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号局长令)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