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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9-11
【实施日期】 2006-09-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精神,促进宁波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宁波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宁波银监局等10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制订了《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改善住房供应结构、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宁波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规划计划管理,有效调整和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一)抓紧编制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市规划部门会同建设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抓紧开展市中心城区(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保税区、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下同)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目标,纳入我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重点发展满足居民自住需求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于2006年9月底前完成编制报建设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政府要根据《通知》精神,抓紧编制当地住房建设规划,于2006年9月底前完成编制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各级规划部门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依法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首先应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各级规划、建设房管、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确保住房建设规划严格落实。
  (二)严格控制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在符合城市住房建设规划,保持城市住房结构比例总体平衡的前提下,采取区域平衡为主,其中海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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