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6〕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发改企业(2005)966号)等法律、文件精神,为培育并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增强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市政府决定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基本思路 (一)建立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我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由梅州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工作由人民银行牵头,发改局、经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外经贸局、中小企业局、银监局、金融机构等部门密切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