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临沂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保持临沂的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文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把保护文物的责任进一步具体化。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物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 对全市的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县区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协调处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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