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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软环境办制定的吉林省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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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06〕36号
【发布日期】 2006-09-12
【实施日期】 2006-09-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软环境办制定的吉林省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06〕3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吉林省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吉林省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清理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的部署和要求,建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打造诚信吉林,省委、省政府决定,对全省部分中介机构集中进行清理和规范。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振兴吉林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题,针对我省中介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和规范,努力创造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信用环境,为我省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服务。工作目标是:理顺体制,强化监管,规范运作,促进发展。
  二、清理和规范的范围
  这次清理和规范工作的范围主要是与经济发展密切联系的中介机构。
  (一)以财务会计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
  (二)以房地产、工程技术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包括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机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等机构;
  (三)以法律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咨询服务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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