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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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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白政发〔2006〕35号
【发布日期】 2006-09-12
【实施日期】 2006-09-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白政发〔2006〕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九月十二日
 
 
白城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白城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白政发(2000)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和完善,承担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责任,用以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金封顶线(2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以提高职工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使劳动者在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获得更多医疗保障的保险形式。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应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依法保护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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