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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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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2006〕49号
【发布日期】 2006-09-12
【实施日期】 2006-09-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市政〔2006〕4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建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发(2006)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桂办发(2006)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现就建立和实施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明确农村低保制度的原则
  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当前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和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的重大举措,是从制度上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必要途径和措施。它体现了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加快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障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二是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三是保障对象属地管理的原则;四是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的原则;五是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
  二、切实加强农村低保制度的领导,促进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关系到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惠及农村困难群众的民心工程,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组织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桂林市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大平 副市长
  副组长:陆华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朱名华 市民政局局长
      钱尚志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夏荣岗 市政府督查办副主任
      朱 平 市民政局副局长
      江冰欣 市财政局副局长
      蒋新友 市审计局副局长
      邓孟纯 市扶贫办副主任
      樊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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