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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财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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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9-12
【实施日期】 2006-09-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财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各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进一步做好乡镇财政工作,现将我省《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财政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2006年9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财政工作的指导意见

 

 

  乡镇财政工作,是乡镇政府履行职能的基础,是政权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我省自一九八五年建立乡镇财政以来,为巩固基层政权、规范和加强乡镇政府收支管理,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省从2004年开始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从2005年开始全面免征农业税后,乡镇财政收支职能和运行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乡镇财政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如何在新形势下改进和加强乡镇财政工作,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健全和规范公共财政管理体系,促进乡镇财政良性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我们就进一步做好乡镇财政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各地参考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乡镇财政工作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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