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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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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6〕94号
【发布日期】 2006-09-12
【实施日期】 2006-09-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南府发(2005)127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南府发(2005)127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医疗救助是通过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对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医治重大疾病给予适当救济的医疗救助制度。
  第三条  市、城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卫生、劳动、财政等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履行城市医疗救助的审核工作。
  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依照本办法承担城市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公示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救助原则和对象
  第四条  城市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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