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川办发[2006]34号 《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已发布(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的宣传贯彻,认真执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全面深化政务公开。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务公开,结合《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的颁布施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四川省政务公开审核办法》、《四川省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四川省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等4项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四川省政务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确保政务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是拟定政务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监察机关将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法规制度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四川省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向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