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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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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发〔2006〕23号
【发布日期】 2006-09-12
【实施日期】 2006-09-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宜府发〔2006〕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化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简称小农水工程,下同)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依照上级水利部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宜春的实际情况,对全市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山塘工程、拦陂建闸的蓄、引、提工程和大、中型灌区(含小二型以上水库,下同)干渠以下的灌溉工程以及农村人畜饮水集中供水工程进行管理体制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改革,使全市小农水工程基本实现:产权明晰、经营放活、管理规范、责任落实、设施完好、功能完善,确保当地生产、生活用水和防汛抗旱需要。
  二、改革内容
  (一)明晰产权
  1、由单个村民小组(含自然村)投资投劳(包括社会赞助、政府支持等,下同)兴办的小农水工程,其产权归村民小组(含自然村)所有。
  2、由村委会组织两个或两个以上村民小组(含自然村)投资投劳兴办且跨村民小组(含自然村)受益的小农水工程:其产权已经明晰的,仍维持不变;其产权难以明晰的,划归村委会所有。
  3、由乡(镇、场、街办)组织两个或两个以上村委会投资投劳兴办且跨村委会受益的小农水工程:其产权已经明晰的,仍维持不变;其产权难以明晰的,划归乡级人民政府所有。
  4、由县(市、区)组织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场、街办)投资投劳兴办且跨乡(镇、场、街办)受益的小农水工程:其产权已经明晰的,仍维持不变;其产权难以明晰的,划归县级人民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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