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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用水协会组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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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发〔2006〕26号
【发布日期】 2006-09-12
【实施日期】 2006-09-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用水协会组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宜府发〔200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当前,全市诸多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简称小农水工程,下同)普遍存在产权不明、职责不清及建、管、用脱节的现象,致使工程老化,效益衰减,矛盾加剧,成为农业灌溉、农民用水、农村稳定等问题的“瓶颈”和障碍。为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保护工程、节约用水、降低成本、化解矛盾,在农村全面推进互助、互惠、互利的群众性“管水、用水”组织已势在必行。现就做好农村用水协会组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照中央和省里有关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文件精神,根据《宜春市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宜府发[2006]23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以组建农村用水协会为抓手,创新小农水工程管理的长效机制,推进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遵循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部门服务,群众自愿、自主、自治,经费自筹、自管、自用,工程自定、自建、自管和互惠互利、就近方便,统一管水、分户受益的原则,因地制宜组建农村用水协会。
  三、工作要求
  以推进小农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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