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12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地税局、省统计局、青海银监局《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解决房地产市场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 房地产业是我省日益壮大的一个重要产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