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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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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淮府办〔2006〕76号
【发布日期】 2006-09-13
【实施日期】 2006-09-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号)和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建(2006)199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按照矿井生产能力总和计算。其中:生产矿井按省有关部门核定的年生产能力,基本建设矿井按设计的年生产能力核算,并依照下列标准存储:
  (一)3万吨以下(含3万吨)存储60万元;
  (二)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以存储15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2万吨,增加10万元;
  (三)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以存储25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2万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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