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河口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政发〔2006〕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老河口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9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 老河口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表率作用,激发全市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劳动模范,是指各单位推荐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 第三条 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市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和管理工作,维护市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市劳动模范在推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事业中的模范作用。 第二章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 第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