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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中心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汉中市城市中心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汉政发〔2006〕37
【发布日期】 2006-09-13
【实施日期】 2006-09-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中心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汉政发〔2006〕37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城市中心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汉中市城市中心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修订审议,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汉中市城市中心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创造和谐、安静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为噪声污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中心区范围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建规划等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城市建设规划时,在审批安排建设项目包括区域开发、改造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功能区和噪声功能区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发展布局;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中心区规划和建设现状,提出噪声功能区划分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心城区环境噪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社会生活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分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业生产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在城市中心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项目的布局选址应与划定的功能区域性质相一致。项目建设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市环保、城市规划部门共同许可,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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