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 洛政〔2006〕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负责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进行 |